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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实施条例规定:第四十五条 擅自销售、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,或者擅自销售、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,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。
2、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%以上20%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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